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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05 15:14:27    阅读数:741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政办发〔202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

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银川市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等规定,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川市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列入市本级政府资金年度投入计划的新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实行代建制,如:

(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等建设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公检法司等业务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

(四)银川市政府指定代建的其他市本级非经营性项目。

住建、交通、水务、园林、环保、网信等专业化较强的建设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不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银川市政府设立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银川市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五条  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投资规模、社会影响及资金来源分为: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一般项目:指投资额在1亿元(不含)以下的项目。

重大项目:指投资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审批部门负责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价等事项的审批。

第七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选址、土地、规划以及不动产登记等管理事项。

第八条  发改部门负责对采用直接投资方式的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审批部门已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已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经会商财政部门后,形成包含相应项目的市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程序报请市政府研究审定通过后正式下达,并配合审批部门做好项目的监管工作。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下达资金预算指标、拨付资金,审核项目工程竣工结算、批复财务决算。会同审计部门对工程进度及资金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项目使用单位的申报核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含土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分析报告、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投资绩效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确保项目前期工作高效推进。

第十条  住建部门负责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以及各阶段验收等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加强对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融资及建设管理秩序,提高政府投资绩效。第十二条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供地手续(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证)等手续的报批办理,确定项目资金来源,并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取得项目代码。

(二) 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 协助代建单位完成项目前期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出具文件、授权委托书、签字盖章等)。

(四) 负责向财政部门申请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并向发改、财政部门申请按项目计划进度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确保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计划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根据代建协议核拨至代建单位账户,由代建单位按照工程进度自主支付相关费用。

(五) 参与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六) 以《设计任务书》的形式向代建单位提出使用需求,参与项目施工图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核并书面确认。

(七) 负责协调与代建项目相关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第三方,解决项目用地范围内地面附着物的拆除清理、树木移栽等影响施工的相关事宜,为项目建设提供便利工作条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项目周边水、暖、电、气、路等市政配套条件并确保与项目同期建设投入使用;缴纳项目竣工验收前需使用单位支付的水、暖、电、气等相关预缴费用。

(八) 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牵头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包括但不限于重要技术论证、重大设计变更、重大经济签证等),参与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并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接收管理项目实体、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如代建项目因上述第七款市政配套条件不完善导致项目不具备验收条件,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在项目完工后1个月内先行接管项目实体,待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再由代建单位组织完善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与项目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负责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集中建设管理。

(二) 在项目使用单位的协助下完成规划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分析报告,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公众参与,投资绩效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前期手续的编制报批工作以及重大项目的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并根据程序逐级上报。

(三) 负责协助项目使用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并向发改、财政部门申请按项目计划进度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确保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计划资金及时足额核拨。

(四) 制订代建项目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

(五) 依法开展代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工作,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六) 负责按照代建项目工程进度自主审核拨付相应资金。

(七) 负责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工期进度、信息档案等管理,组织代建项目的中间验收、竣工验收、项目使用移交及缺陷责任期维保工作等。

(八) 及时报送代建项目竣工结算,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总投资5000万元—1500万元(含)的项目,或者国家相关规划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中所列的项目,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内容。

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者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或者部分扩建改建的项目,或者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本中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使用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负责项目建议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供地手续(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证)等手续的报批办理,确定项目资金来源,并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取得项目代码。经市政府批准代建,并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协议后,由代建单位会同项目使用单位按项目建议书批复或项目使用单位提出的总体使用需求意见通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选择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按规定程序报审批部门审批后申请列入市本级政府资金年度投入计划。

第十七条  项目列入市本级政府资金年度投入计划后,代建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估算,结合项目使用单位书面提出的《设计任务书》(确定具体的平面布局、使用功能、材料做法、选色和设施设备配置要求以及项目使用的绩效目标),会同项目使用单位通过委托或招标的方式选择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审批部门审批。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最高的投资控制限额,原则上不得突破。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组织项目施工图的设计,经使用单位书面确认,报审图机构进行图纸审查后作为施工招标及实施的依据,在项目实施后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有关规定,在各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依法组织开展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招标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组织实施代建,不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擅自变更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投资额。

第二十条  代建项目投资额度超过1亿元(含)的,代建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对项目进行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概算控制项目总投资。造价咨询费计入项目投资估(概)算中,一并纳入项目成本。

第二十一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在代建单位的协助下及时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调整概算有关文件材料,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不同审批部门审批的,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征求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同意后进行核定。

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准概算10%(含)的,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当先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按照政策规定完成概算调整前各项工作,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控重大设计变更,实施重大设计变更前项目使用单位应当会同代建单位按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设计变更:

(一) 项目总投资超过原批准概算投资10%(含)以上或总规模超过原批准总规模5%(含)以上的。

(二) 项目选址、用途、主要设计方案发生变化的。

(三) 项目建筑物等级、结构,主要材料及设备选型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 给排水、暖通与空调、电气等专业容量、负荷等发生变化,导致工程投资额与批准概算相差10%(含)以上,且不能在批准概算中调剂解决的。

属于(一)、(二)项的重大设计变更前,应当先征求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同意。行业管理办法对重大设计变更有明确界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应当由项目使用单位会同代建单位向原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 概算调整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主要理由。

(二) 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包括概算调整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 原初步设计文件、概算书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 超概算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五) 已完工项目需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审核)报告。

(六) 根据项目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一般设计变更应在原批准概算内调剂解决,由代建单位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集、整理、保管各项工程档案资料,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项目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个月内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项目实体、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的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  项目使用单位应自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个月内接收管理项目实体、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项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总投资作为固定资产暂估价值将已实体移交使用但尚未办理完成竣工决算手续的代建项目登记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固定资产暂估价值。

第二十七条  缺陷责任期为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维护工作由代建单位负责,缺陷责任期届满后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日常保修维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  代建项目应根据《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相关规定计算得出定额工期,作为项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约定工期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或延长定额工期,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定额工期组织实施代建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项目使用单位会同代建单位建立健全代建项目信息网上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代建项目的计划安排、投资规模、建设内容、招标投标、资金使用、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条  代建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由市有关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使用单位、代建单位对财政部门核拨的代建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在项目建成后将剩余资金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收回,避免造成财政资金沉淀。私自挪用、调整使用建设专项资金的,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项目使用单位、代建单位及有关行政机关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项目使用单位、代建单位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后果,或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投资、内容和标准的,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项目使用单位、代建单位及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市属各县(市)区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7日。《银川市非经营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银政办发〔2019〕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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